抗战期间苏联对华政策再研究
【编号:16047 |下载点数:免费 | 作者:佚名 - | 评论数:0 | 更新时间:2010/11/26 】
抗战期间的苏联对华政策,长期以来是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不同国家的研究者,本着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和不同的研究视角,及运用不同的史料,对此有不同的评价。仅从中俄两国学术界现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同样的历史事件,但所得出的结论却大不相同。前苏联及俄罗斯学者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闭口不谈苏联对华政策对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突出表现的就是苏联的国际主义;苏联对华的军事与经济援助;苏联如何出兵东北,帮助中国打败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等。[1]中国学者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在充分肯定抗战期间苏联向中国提供道义、军事、经济援助的同时,对苏联此间对华政策的负面性给予了一定的批评。[2]
不仅如此,在中国学者内部对抗战期间的苏联华政策同样看法各异,一种观点认为:“评判抗战期间中苏关系是与非的标准,仅用意思形态和社会制度显然是不够的。抗战期间困扰中苏关系的主要原因是中苏利益的冲突,其中更为重要的是苏联对华政策中的严重民族利己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国民政府处理中苏关系的决定因素,也不是意思形态,而是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3]另一种观点认为:“评论抗战时期中苏关系的是与非,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不作具体分析,全盘否定这一时期苏联对华政策,或过高评价国民党政府所谓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都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4]总之,评价此间苏联对华政策以及中苏关系,中外学者运用了各种研究方法,选择了不同的视角,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尚缺乏一致的认识。
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俄两国已公布的档案及历史文献,对抗战期间的苏联典型的对华政策进行再次梳理,以期对此间苏联对华政策进行一次综合比较,考察抗战期间苏联对华政策缘起、发展及变化过程。
一、苏联对中日冲突不干涉政策产生的缘由
中日战争初期,苏联对中日冲突采取了不干涉的“中立”政策,是众人皆知的,但这种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的苏日关系与中苏关系的现状。“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随即在次日紧急约见日本驻苏联大使广田弘毅,对此表示不安,要求对事情真相加以解释,其理由是事件发生在苏联享有主权的中东铁路地区。[5]苏联方面之所以关注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发动的武装侵略,应当说主要关心的并不是中日冲突给中国带来的危害,而是担心苏联在远东、在中国东北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自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以来,俄(苏)两国为争夺远东地区、中国东北地区的势力范围或对抗,或秘密媾和的活动从未停止[6]。
应当说,此间的苏日关系处于十分复杂的状态:苏俄政府成立后,日本与其它协约国对其进行武装干涉,利用其与中国北洋政府签订的《共同防敌协定》,以中国东北地区为基地,向苏俄出兵多达十余万人。[7]当协约国对苏维埃俄国政府的武装干涉遭到失败后,日本仍拒绝撤出自己的军队,企图长期霸占苏联的远东地区。直到1922年10月,当远东共和国人民革命军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解放海参崴后,日本才被迫放弃对整个苏联远东地区的觊觎。虽然苏日两国在1925年1月25日签订的《北京条约》,形式上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但到“九一八”事变爆发前,日本并没有坚持友好的对苏政策,对苏联的远东地区一直心怀叵测。面对日本对苏联的敌视态度,为保障远东地区的安全,苏联在后来的时间里屡次要求与日本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但一直遭到日本方面的拒绝。也正是在这种苏联处于弱势,而日本处于强势状态下,面对“九一八”事变的爆发,苏联显然感到十分担心和忧虑,不可能做出任何的强烈反应,因此对事件采取上述立场的表态,对其而言应当是最佳的选择。
同样如此,此间的中苏关系同样处于绝非正常的状态之下,面对“九一八”事件的爆发,苏联也只能对中国人民表示有限的“道义上的同情”。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苏维埃俄国政府分别三次以不同的方式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政府强加于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俄国在华的一切特权,但在具体操作和履行上的确有很大的难度,这就是中苏两国对中俄之间不平等条约性质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中方所坚持的,涉及两国边界问题的《瑷珲条约》与《北京条约》同样是不平等条约的立场,一直遭到苏方的反对和拒绝,导致双方在重大原则性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迫于形势在1924年5月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得以实现两国关系的正常化。虽然中苏两国在形式上建立外交关系,但涉及两国的根本问题未能得到真正解决,而且在重大问题上利益冲突十分明显,因此看似正常化的关系实际上潜在巨大的危机。
20世纪20年代苏联对华政策的突出特点就是在中国的利益的最大化。面对中国军阀割据,革命力量高涨的形势,苏联不仅与北洋政府实现了关系正常化,同时又与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南方革命政府保持者密切的关系,并在1923年1月于上海发表了著名的《孙文越飞宣言》。在与中国上述两政府保持密切关系的同时,为保护自身在中国东北的特殊利益,尤其是中东路的安全,苏联政府不顾北洋政府的反对,与张作霖的奉天政府在1924年9月签订了《奉俄协定》,对中东路的管理以及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再次明确和划分。[8]苏联此间对华政策的如此制定和执行,不仅缘起于苏联对外政策制定的传统,更重要的是中国在1928年前处于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同样迫使苏联政府在处理中国事务中不得不采取利益最大化的措施。
虽然中国北京政府坚决反对苏联与奉系军阀张作霖签订的《奉俄协定》,但还是在1925年3月18日将其作为中俄北京协定的附件加以追认,[9]但1929年间发生的在蒋介石支持下,东北军将领张学良坚持收回中东路主权事件,导致中苏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苏联单方面在1929年7月18日做出决定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的决定:“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馆及侨务代表;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请中国驻苏联使、领迅速离境。”与此同时,苏联方面宣称保留1924年北京、奉天协定的权利。”[10]
面对苏联政府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的举动,已经实现统一的中国国民政府关于中苏绝交宣言做出的解释却是:“此次中东路事件之发生,乃由苏联政府违反中东路协定精神之全部及指使苏俄驻哈尔滨领事馆与利用中东铁路机关极其人员之名义,为其宣传共产主义、图谋颠覆中国政府、假造各国使领馆信号、扰乱东省治安所累积之事实而起,是不仅为单存的中东路权而已,且中俄协定依中东路为纯粹商业交通之精神订定,并明定两国政府互允彼此不为与对方国政治、社会组织相反之宣传。”[11]
中方的声明尽管回避了与苏联争夺中东路主权的真实意图,但此间的中苏关系已经走到不可能恢复和改善的地步。中苏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后,双方在中东路地区冲突不断升级,当张学良部收回中东路主权的计划在双方军事冲突中遭到失败后,中苏双方再次坐到了谈判桌前,于同年12月22日签订《伯力会议议定书》,并确定中东路恢复到冲突前的状态。[12]
自1930年10月11日起,中苏两国有关中东路问题的开始进行谈判。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中苏双方对此次谈判最初的态度是积极的。苏联代表加拉罕指出,谈判的目的就是“解决中苏争议、巩固两国关系、保障远东持久和平。”[13]中国代表莫德莫德惠认为“深信此后会议进行,必能获有圆满结果。速竟厥功,以增进两国福利焉。”[14]但谈判一开始中苏双方就出现了严重分歧。中方完全拒绝《伯力议定书》所达成的协议,认为该协定“除规定解决中东铁路纠纷之外,尚载有数种事项属于两国之间一般关系,显系超越国民政府训令之范围,而为中国代表无权讨论者,中国代表实属超越权限”等[15]。苏方代表除坚持《伯力议定书》达成的协议外,即“中东路问题外,一切中俄悬案及邦交、通商等问题,一并提出讨论,”[16]而中方主张仅讨论中东路问题,不及其他。中苏会议历经整整一年的时间,但双方仍为达成任何协议。而此间,由于“九一八”事变的发生,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武装占领,中国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该地区的主权,因此谈判也就自然被迫中断。
中方在谈判中之所以否定《伯力议定书》所达成的协议,其根本目的是向苏联方面施加压力,旨在收回中东路的主权,甚至完全拒绝就其他双边关系问题,其中包括恢复外交关系问题进行磋商。中国国民政府,中方谈判代表希望收回中东路主权的主观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中方无论在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上都不具备与苏联夺回中东路的先决条件,况且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愿望同样需要先决条件的。因此可以认为,中方在中东路问题上并非明智的纠缠,延误了中苏复交的大好时机,为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至于当“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当中方谈判代表莫德惠约见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询问苏联政府的看法时,对方所表示的仅仅是道义上的同情;当中方迫切提出尽快恢复两国外交关系时,苏方则希望中国政府有正式的提议。[17]
迫于形势的压力,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932年10月5日做出决定与苏联无条件复交。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电报指示参加日内瓦军缩会议的代表颜惠庆通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中方准备与苏联复交。[18]中苏双方代表在日内瓦进行数次磋商后,于同年12月12日进行了恢复外交关系的换文。尽管外交换文的内容十分简单,但基本上反映出双方对恢复和改善中苏关系的态度。
从中苏两国外长复交后互致贺电的内容上来看,双方已是审时度势,无暇计较以往的恩怨。中国外长罗文干的评价是,“此种事实足在两国历史上开相互谅解及友谊之新纪元。”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认为,“两国关系之恢复将于中俄两国人民及世界和平具有莫大利益。”[19]应当说,中苏两国此时复交,虽然是在中方有求于苏联的前提之下,但客观上符合了双方的利益,因为在此之前,苏联要求复交的愿望更强烈,只不过是被中方为收回中东路主权的外交政策所一再拒绝。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苏两国此时的复交,对苏联缓解在远东地区来自日本的正面压力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
中苏复交后,苏联并没有立即真正调整自己的对华政策,而是在日本的压力之下,在中日关系中仍继续保持着所谓的“中立立场”;在中苏关系上继续执行着“利己主义”的对华政策。1935年3月23日,苏联政府日与日本扶植的“满洲国”政府在东京签订了《苏满关于中东路转让基本协定》,将关于中东路所有之一切权利,移让于“满洲国政府”,“满洲国政府”应支付日本国金币一亿四千万元之价格于苏维埃政府,作为对上述移让之代偿。苏维埃政府关于中东路之一切权利,应于本协定实施同时移转于“满洲国政府”,且同时中东路应置于“满洲国政府”完全占有及单独管理之下。”[20]
实际上早在1932年3月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政权”成立后,苏联已经承认了其对中东铁路的主权,同意与“满洲国政府”共同经营中东铁路。导致苏联与“满洲国政府”共同经营中东铁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国民政府在日本占领整个东北后,对中东铁路失去了管理及控制权。但苏联对日本的姑息与迁就并未对中东铁路的正常运营带来改善,相反日本为独霸中东铁路不断挑起事端,也令苏联方面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
当中国国民政府得知苏联将向“满洲国政府”出售中东铁路的消息后,随即发表声明抗议,指出“关于中东铁路之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一九二四年中苏两国所订之协定处理,由中、苏两国取决,而不容第三者干涉,自不待言。任何新订办法,未经中国同意者,自属违反前项协定,应视为无效,中国政府不予承认。”[21]
苏联决定向“满洲国”出售中东铁路,同样也有自己认定的理由。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在向塔斯社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南京政府提出的论据,既不符合苏联政府承担的义务,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赋予中国提前赎买中东铁路权利的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并未限制苏联将铁路出售给他人,更未限制将铁路出售给在满洲行使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规定给中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满洲现存政权。”[22]
在李维诺夫看来,自中日战争爆发以来,南京政府及其统辖势力已不再是苏联在中东路上的实际共营者,由于种种与苏联无关的原因,他们失去行使履行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的权利及其义务的可能,因此它在形式和道义上已经没有权利援引这些协定。李维诺夫认为,“自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政府随时准备将中东铁路出售给中国,但中国无力收买。李维诺夫强调1929年在中东铁路上发生的冲突不是苏联的过错。相反,苏联政府为消除冲突的根源,曾在1930年与奉天政府和南京政府的代表举行过出售中东铁路的谈判,但谈判由于1931年爆发的“九一八”事变而中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政府才考虑向日本出售中东铁路,同时认为这“是苏联爱好和平的一种表现。”[23]
苏联的举动真实爱好和平的表现么?也许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罗夫的看法充分反映了苏联当时对华政策的实质:“苏联丝毫不隐瞒当时出售中东路的目的是在远东避免战争,而且主要的原因是苏联希望改变沙皇俄国在远东的侵略政策。当时我们想把中东铁路出售给中国人,但他们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把握住谈判,而且由于并非苏联方面的原因中苏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已经多年。至于苏联同日本关系,虽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但两国毕竟维持着外交关系。”[24]
二、苏联对华政策的艰难转变
虽然中苏两国在中日战争爆发次年后无条件复交,但两国关系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特别是后来所发生的苏联向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政权出售中东铁路的事件,为两国关系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但随着中日战争的继续,特别日本对中国入侵范围的扩大,导致中方迫不得已重视与苏联的关系,同时,苏联也开始调整自己既定的对华政策。
苏联对华政策调整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中苏两国在1937年8月21日签订的《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正是以该条约为法律基础,苏联分三次通过信用贷款向中国提供了合计2.5亿美元的军事援助,为中国后来的全面抗战,提供了巨大的物资保证,[25]由此开始了抗战期间苏联对中国进行大规模军事援助的历史时期。
其实早在中苏复交期间,中方就提出与苏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但遭到了苏联的拒绝,理由是先复交,然后在签订涉及双边关系的条约。苏联之所以不愿意与中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应当说至少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苏联在中日战争爆发初期,根本不愿意被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所卷进战争,也不愿意因条约的存在而束缚自己灵活的对外政策;二是苏联对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政府的对苏敌视态度应当是充分了解的,因此同意与中方签订这样的条约,对苏联而言显然没有任何既得利益,但苏联并没有彻底放弃与中国签订类似条约的想法。
1933年5月11日,当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抵达南京后,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再次向苏联方面书面提出缔结两国互不侵犯条约草案,内容包括中苏“双方互不侵犯,不得参加敌对行动,不得协助发动侵略的第三国,不得参加旨在侵犯另一方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协定和干涉内部事务。”苏联方面的意见是,他们基本同意就互不侵犯条约进行谈判,但认为把中国外交部提出的草案作为基础是不能接受的,只能同意将其作为谈判的备用材料。[26]
在中苏两国就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进行接触过程中,中日关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日本在完全占领中国东北后,于1932年2月起开始进攻长城各口,向华北进犯。同“九一八”事变爆发时相比,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政府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不抵抗政策,中国军队在喜峰口、古北口等地的战斗中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击。与此同时,面对苏联倡导,美国提议的由苏美中日参加的太平洋地区集体安全公约在根本不能实现,国联等西方大国对中日战争干预无望的前提下,蒋介石政府开始重视中苏关系的调整。
为向苏联方面表明自己的立场,也是为了更进一步了解苏联的对华政策,包括苏联对他个人的看法,蒋介石于1934年8月派自己私人代表蒋廷黼访问苏联。1935年10月18日,蒋介石在南京还主动会见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听取了对方对阐述的苏联政府希望改善中苏关系的愿望;苏联在中国新疆的政策,以及关于中苏签订贸易协定和互不侵犯条约的立场。蒋介石表示自己完全同意鲍氏的看法,相信苏联没有任何侵占新疆的打算。他毫无疑问赞成缔结贸易协定和互不侵犯条约,但认为这些条约都只是表面上的举动,他希望有实质性的真正促进中苏亲密关系并能保障远东和平的协定。”[27]
蒋介石的建议很快由鲍格莫洛夫转告苏联政府。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尼亚科夫1935年12月14日致电鲍格莫洛夫,并指示其转告蒋介石,苏联政府不反对签订协议,准备同中国方面具体讨论这个问题。[28]28日,斯托尼亚科夫又致电鲍格莫洛夫,并强调指出,“我们同意蒋介石关于互助反对日本侵略的建议。对此事我们的出发点是,应该支持在中国日益强大的主战派,如果中国确实要投入抗日解放战争,我们则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援。但是我们想,尽管主战派在中国无疑已深入人心,也许现在时机不到,尚不易自我束缚,同蒋介石就互助问题签订一个协定,以应付一旦发生的日本武装侵略。”[29]苏联方面之所以同意与中方就签订条约问题进行具体谈判主要是担心在日本外相广田在同年10月提出的对华三原则,内容包括中日共同防共,其矛头直指苏联,因此决定联蒋抗日,以此回击日本提出的中日联合反苏政策。但由于担心蒋介石与日本进行和平谈判,苏联反被蒋所利用,斯托莫尼亚科夫要求鲍格莫洛夫再会蒋介石,向他肯定苏联政府同意就他提出的以互助抗日条约的形式签署一个条约并向他提出这些问题,以确切了解他的立场。在接到斯托莫尼亚科夫的电报指示后,鲍格莫洛夫于1936年1月22日约见了蒋介石,对苏联的立场再次进行了阐述。
从中苏双方通过不同渠道的接触上来看,两国关于签订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工作本应在1936年取得重大突破,但接下来的两件事情导致签约工作受到重要影响。一是1936年3月12日苏联与外蒙古签订的有效期长达十年的《苏蒙互助协议》令中国政府强烈不满,提出抗议;再就是中日两国就广田三原则的谈判令苏联对蒋介石政府的抗日态度以及举行谈判的真实意图产生怀疑。苏联方面认为,蒋介石确实准备武装抗日,但他的主要的方针仍然是力图赢得时间,希望改善中国的国际环境和取得外来援助,首先是英美和国联的援助。当然同时也希望维持与苏联的最密切的关系,希望利用未来的苏日战争,后者当然是蒋介石和许多中国人最大的希望。[30]为此,1936年5月22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电告鲍格莫洛夫:“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特别是应为我们不了解中国政府对蒙古条约所持的态度,我们仍务必在继续谈判之前摸清中国政府的态度。我们希望得到关于日中两国就蒙古谈判的全面情报,日中谈判及前途的总情况,中国政府和蒋介石的打算。我们特别关心中国政府对日本同宋哲元的谈判持何态度,有其对日本出兵华北的态度。不了解现状和南京政府的打算,我们很难继续谈判。”[31]接到苏联外交部的指示后,鲍格莫洛夫与孔祥熙进行了会面,了解中方的立场和态度。另外,还在回国述职前同中国外交部长张群进行会谈,希望了解中国如何对待日本提出的所谓共同防赤的要求。
鲍格莫洛夫离任回国后不久,苏联方面得到所谓的“极为可靠的情报”,中国外交部长在同日本大使谈判时原则上表示同意日本政府提出的关于签署华北共同防赤协定的要求,而且在会谈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所谓威胁中国的威胁是“经过蒙古来自苏联方面的。”苏联政府认为,“因为这类协定的签署,会与中国政府率先发起的同苏联进行谈判水火不相容,与中国政府的权威代表向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所作的保证和建议大相径庭,因此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尼亚科夫要求驻华临时代办与中国政府外交部进行交涉,要求中国外交部做出权威性声明。[32]事实上,苏联的“可靠”情报并不可靠,相反蒋介石并未接受广田三原则,在对日关系上采取更为强硬的立场。
苏联方面通过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黼确认了蒋介石的真正立场,以及听取了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的汇报后,[33]开始切实调整自己的对华政策。1937年3月8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就中国问题做出决议:授权苏联驻鲍格莫洛夫重新就两国互不侵犯条约进行谈判;在他们(中国——作者)同意签订太平洋地区公约的情况下,承诺我们的支持;同意在两年内以五千万墨西哥元作为贷款提供飞机、大炮以及其他军事物资,并用六年的时间,以锡、钨、桐油和不超过目前提供数量的茶叶进行偿还;同意在苏联境内为中国培养飞行员及坦克手。[34]联共(布)中央政治局还根据苏联驻华政治代表鲍格莫洛夫的建议,同意派遣民歌、舞蹈、音乐团体到中国进行巡回演出,以展现苏联人民的艺术成就。
根据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的指示精神,鲍格洛莫夫在1937年3月16日返回中国后,随即在4月日和2日分别与孔祥熙和陈立夫进行了会面,转告了苏联政府的立场和准备进行合作的具体建议。孔祥熙在解释了中国政府担心建议日本加入太平洋公约,被看作是对满洲国的承认的疑虑后,详细询问并记录了苏联关于向中国提供援助的建议。[35]4月2日蒋介石在上海会见了鲍格莫洛夫,表示鲍氏可以与外交部长王宠惠就中苏关系讨论外交问题,至于技术合作问题,则有由他本人全面考虑这个问题。
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之间就中苏之间签订条约的谈判于4月12日在南京举行。鲍格莫洛夫在谈判中建议“中国政府率先提议太平洋国家参加太平洋区域性互助公约的谈判”,如果中国政府能做到这点,苏联将以此“将保证对该建议做出肯定答复;将全力促成中国政府办理此事。”如果太平洋公约不能签署,苏联“准备以后重新考虑缔结苏中双边互助条约的可能性的问题。”同时,鲍格莫洛夫建议“立即开始苏中互不侵犯条约谈判。”王宠惠在听完鲍格莫洛夫的发言后表示,自己将把这些建议提交政府讨论,也会同蒋介石讨论。[36]王宠惠在与鲍格洛莫夫会谈后,随即将苏方的立场转告蒋介石,并认为太平洋公约问题“关系我国存亡至深且巨,我国似不易轻于拒绝,亦不宜仓促赞成故始终只允慎重考虑,迄未有切实之答复。”[37]
1937年7月7日爆发的卢沟桥事变,实际上促使中苏谈判出现了新的转折点。随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开始,中方迫切感觉到签订中苏条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7月13日,孙科在上海约见鲍格莫洛夫,代表外交部长王宠惠向苏联政府转交了对“卢沟桥”事变的声明照会。[38]7月16日,孙科再次约见鲍格莫洛夫,询问莫斯科是否收到中国政府的照会,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就稳定远东和平一事与苏联开始谈判。与此同时,孙科对中国政府不能承担太平洋公约的发起人一事做出解释,认为日本反正不会同意,即使会同意,那么日本就会要求承认满洲国等。但鲍格莫洛夫没有对以上问题进行正面回答,而是强调中苏之间只就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那就是:中国政府提出太平洋地区公约;苏中互不侵犯条约;作为第一项结果和在第二项实施之后,谈判双边条约。[39]当孙科明确提出就中苏互不侵犯条约问题进行讨论时,鲍格莫洛夫表示,这个问题中苏之间已经详细讨论过,并重复了苏联政府的既往立场。
受蒋介石的委托,陈立夫在7月19日拜访了鲍格莫洛夫,了解苏联对时局的看法,同时问鲍格莫洛夫,苏联政府对中苏谈判有何新的指示。陈立夫在对中国政府不能承担太平洋公约发起问题上做出解释后,认为太平洋公约的意义在于回击日本侵略。在这方面中苏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中国是日本进攻首当其冲的目标,而苏联是第二个目标。其他国家与这个公约的关系不太大,因为他们只有在中苏被打败之后才会受到威胁。因此中苏最好马上开始谈判互助条约。[40]
鲍格莫洛夫对陈立夫的看法没有表示同意,而是继续坚持苏联既定的原则。他说,苏联政策的主旨是完全不同。我们只能根据自己大力量制定整个政策,我们完全相信,日本不可能单独对苏开战,因为现今苏联在军事方面的力量已经比日本强大,日本人现在已经明白了这一点,他们只有考虑到苏联在西方也将被卷入战争时,才会进攻苏联的计划。但我们毫无条件地反对日本侵华,因为这威胁着远东的和平,而远东的和平则与苏联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我们愿意帮助中国也正是处于这个原因,希望提出太平洋公约的建议也因此而来。[41]
陈立夫表示理解苏联政府的政策,理解苏方提出的谈判方案符合苏联的利益,但坚持认为中苏双方如果从互助条约开始,将更加符合中国的利益。[42]陈立夫受蒋介石的委托,向苏联方面声明,中国政府愿意随时签署互助条约,并请鲍格莫洛夫向苏联政府报告这个情况。鲍格莫洛夫在同意将中方的态度转告本国政府同时,再次重申了苏联对太平洋公约的立场。鲍格莫洛夫坚持认为,我国政府的意见是太平洋公约为当务之急,同时还有互不侵犯条约,然后才能谈到双方互助条约。陈立夫在随后声明,他前来会晤我,主要是转达蒋介石对鲍格莫洛夫关于军火订货建议的回答。他认为苏联建议原则上是适当的,是中国政府能够接受的,但蒋介石希望把贷款额度有所扩大至一亿五千万至两亿中国元。同时陈立夫向鲍格莫洛夫提出了中方需要得到苏联提供军火的清单。[43]鲍格莫洛夫强调指出,苏联政府认为,关于互不侵犯条约这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有其他一些意义深远的协定,那就更加必要立即就互不侵犯条约开始谈判。鲍格莫洛夫在同陈立夫会谈结束后,电呈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认为中国政府重提过去关于互助条约的建议,只不过表明它在日本侵略的压力下不知所措,认为没有改变苏联原来的建议。对于蒋介石要求扩大订货款额,鲍格莫洛夫表示赞同,并认为可以将苏联供货的时间缩短一年,付款期限定为3至8年。鲍格莫洛夫同时认为,应坚持签订一项互不侵犯条约,为此可以提出一个理由,即苏联必须得到保证,使苏联的武器不被用来对付自己。[44]7月23日,王宠惠再次约见鲍格莫洛夫,催问苏联政府是如何答复有关增加军事贷款数额,以及就互助条约是否可以立即谈判,但鲍格莫洛夫以苏联政府认为目前不可能就互助条约开始任何谈判。[45][l1]
面对中方希望的中苏互助条约谈判无法开始,而中苏两国就利用军事贷款接触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7月26日,蒋介石指派私人代表张冲会见鲍格莫洛夫,催促苏联方面在军事供货问题上给予答复。张冲转达了蒋介石的意见,要求把军事供货问题与一切政治问题分开单独解决。蒋介石要求把这个问题看作是存商务性,苏联方面不承担任何政治义务。蒋介石希望与鲍格莫洛夫见面。[46][l2]同日,鲍格莫洛夫致电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提出改变自己原来的建议,认为鉴于华北事态的迅速发展,更好的办法是不把军事供货与互不侵犯条约联系在一起,而是从商务方面解决这个问题。[l3]但鲍格莫洛夫的建议并没有得到莫斯科认可,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7月31日以特急电报的方式通知其苏联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了向中国提供军事贷款的建议,武器的订货拟增至一亿中国元,一年内交货。至于清帐的期限和条件,则过去的建议仍然有效,不予更改。在供货帐目内可提供200架飞机及其装备与200辆坦克。拟向南京派遣一个小组,了解中国的军事需求等。准备接收中国飞行员和坦克手进行培训。李特维诺夫强调,与过去相比,目前更加不宜签署互助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会意味着我们立即对日本宣战。提供军事物资必须以先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为先决条件。[47][l4]
1937年8月2日鲍格莫洛夫拜见蒋介石,向他转达了苏联政府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就互助条约进行任何谈判的态度。蒋介石希望苏联提供军事贷款的数额更大一些,供给的飞机数量不是200架,而是500架,欢迎苏联军事专家到中国了解军需情况。蒋介石在会谈中坚决反对将军事供货与互不侵犯条约用任何形式联系起来。如果与苏联签订的互不侵犯条约中不会有任何招致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他原则上同意立即签约。如果把这样一个互不侵犯条约说成是为了军事援助协定而付的报酬,那他是绝对不会同意的。鲍格莫洛夫对此解释说,互不侵犯条约的实质在于双方承担不进攻的义务,十分清楚,不进攻另一方这个义务绝不可能被说成为某事务而付出的报酬。中国政府应该了解我们的处境,我们如果不能以互不侵犯条约的形式作为起码的保证,让中国不至于用我们的武器来打我们,那我们不能向中国提供武器。[48]蒋介石就此解释说,中国绝不会进攻苏联,这一点是毫无意义的。日本的基本要求恰恰就是要结成反苏军事同盟,为实现这一要求,日本愿做出很大的让步。然而中国政府断然拒绝了这个要求,任何时候也绝不会同意这个要求。鲍格莫洛夫利用蒋介石谈到的日本想要与中国结成反苏军事同盟为借口,认为这一事实本身则再一次证明,中苏之间务必坚持签订互不侵犯条约。[49]
在鲍格洛莫夫经过一番解释后,蒋介石表示愿意无条件地同苏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但不愿意把这件事情做的看起来像是为军事供货协定而付出的报酬。他原则上同意签署条约,而不要求苏联对军事供货承担任何义务,同时蒋介石制定外交部长王宠惠就此问题与鲍格莫洛夫具体进行谈判。鉴于战时的特殊情况,鲍格莫洛夫建议莫斯科起草一个短小精悍,能顺利而迅速与中国政府达成的协议。也正是如此,中苏双方在8月21日签订了正文只有3条的互不侵犯条约。
三、结论:
1、任何国家的对外政策首先服是为本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服务的。苏联同样毫不例外。这里只有理论上的国际主义或大国沙文主义,而在实际过程中都变得的更加具体。抗战期间的苏联对华政策,一切都取决于中苏关系、中日关系、苏日关系,以及苏联国内状况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换而言之,就是从苏联方面来讲怎样最大限度的保护苏联的自身的利益,这是毋庸指责的。
2、抗战期间苏联的对华政策决不是俄罗斯学者传统上认定的突出“表现的是苏联的国际主义;苏联对华的军事与经济援助;苏联如何出兵东北,帮助中国人民打败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这里同样包括了苏联对华政策对中国人民的伤害。对此俄罗斯历史学界不必回避。造成俄罗斯学者如此的判断的主要原因是承认苏联对华政策的负面影响,势必会导致两国历史学界、政界会对此间的苏联对华政策给予总体否定。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两国学者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同样导致对同样客观事实的不同评价。
3、抗战期间苏联对华政策是在苏方处于强势,中方处于弱势大背景下产生的,特别是在中国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国家面临灭亡的情况下,中国国民党政府在与苏联政府交往中,不可能像和平时期强调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只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这在中苏友好同盟签订过程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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