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时间
文件
1928
《井冈山土地法》
1942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1929
《兴国县土地法》
1946
《哈尔滨市施政纲领》
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47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39
《惩治汉奸条例》
1948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材料阅读
——择编自何新华《古代中国的世界观与清政府的三项外交原则》等
——摘编自马彦丽《从晚清外交机构的演变看中国外交近代化》
西周分封制
秦国县制
国家对地方管理方式
王畿地区王室直接管辖,其他地区分封诸侯
①1分
基层
管理
没有严格的基层组织机构。居民分为国人(周部族成员)和野人(被征服部族或流民)。按血缘亲疏对国家承担不同义务。
②1分
作用及
影响
最初加强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后来由于血缘松弛,受封诸侯势力壮大,西周后期王权衰微。
③2分
——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三、开放性试题
中世纪
近代
国家由教派之统一为最要。凡异教、无教之徒,不许有政权,且虐待之……教主之位,在国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权,免常务。
宗教无特权。国家有保护“信教自由”之责任,无论何种教令,不得禁止凌害之…法律下,一切阶级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优之权。宪制下统治者能以权力临教会。
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织极散漫。
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统制之权仍存于国家。国民基础,其范围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
代议选举之权,由身份而异,贵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法律亦因阶级为区别。
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法律通全国而为一。
——摘编自德国学者伯伦知理《国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