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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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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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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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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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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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确定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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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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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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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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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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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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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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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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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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