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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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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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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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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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教区(较大的农村社会的地方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税率征收济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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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不存在政府的救济系统,而苏格兰则主要以私人自愿捐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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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18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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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年所得税以完整的税制出现。工农业部门都采取了一些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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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伯克郡决定,根据家庭的大小和面包的价格对当地的农业工人增加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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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18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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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提出了修正遗产税案。关税和货物税占英国政府国家收入的1/3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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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年,中央政府从此开始集中地对救济进行管理;1870年通过教育法建立小学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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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19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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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开始区分劳动所得税和非劳动所得税,1909年开始实行累进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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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法律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获取年金。1911年通过的国民保险法也把失业保险涵盖在内,是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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