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3分)
材料
19世纪,德意志法律主要包括全德使用的
“共同法
”和各邦国的地方法。法学家蒂堡认为
“德意志人已经从长时间的沉睡中苏醒过来,社会各阶层都以一种空前的团结同仇敌忾
”,而当下全部的法律杂乱无章,不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更会造成德意志人民之间的隔阂。若没有自己的法典,则会因继承罗马法而丧失本国法律的稳定性,依赖于罗马与巴黎的法律文化甚至政治文化,这是一种充满屈辱和压迫的做法。在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1900年《德意志民法典》正式颁行。
——摘编自熊汉宸《论萨维尼与蒂堡关于法典立法的几点不同》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蒂堡的观点进行简要阐释。(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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