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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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国公民,不论其出身、民族、文化, 都无一例外地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给予动产与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对农业财产,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关系的规定有二十多条,但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法人制度,而对于雇佣的规定仅仅两条 |
规定公民在民事权利上平等,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首次对“法人”概念及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详尽规定,成为各国立法的楷模(近代意义的“法人” 概念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发展而确立);
对人身雇佣契约作了详细规定,
积极维护雇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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