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伦改革:第四等级不担任官职;四百人会议的设立;抽签选举和任期制;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
克里斯提尼改革:各等级公民参政;地区部落取代血缘部落;陶片放逐法。
伯利克里改革:各级官职向公民开放,男性公民不受财产限制;津贴制;权力机构的权威和职权明确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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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
1721年开创多数党领袖组阁先例
1747年君主不再行使立法否决权
1832年《议会改革法案》
19世纪50年代责任内阁制趋于完备
1918年实现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1928年选民总数占在成年人中的比例达97%。
194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法案》确立“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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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1787年《联邦宪法》
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
1861年废除南方黑人奴隶制
1870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而拒绝或剥夺公民之投票权
197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之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否定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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