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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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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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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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规定凡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移民均可获得160英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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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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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卿西沃德向美国驻欧洲的外交官发出通告,要求他们把吸引欧洲移民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外交任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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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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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订《蒲安臣条约》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人民前往各国或愿常住或随时往来,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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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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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华法案》宣布禁止华工入境10年,禁止华侨加入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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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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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规定除菲律宾人以外的亚洲移民没有资格取得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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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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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籍法,规定一年内可被接纳的移民总数为15万人,并按1920年美国人民原籍的比例来对欧洲各国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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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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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政府放宽除德国以外的外国移民签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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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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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法》允许接受20.5万“被迫流亡者”进入美国,杜鲁门认为,美国应该趁机肩负“自由庇护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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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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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国际法修订案》废除种族配额制度,基于关键技能、卓越艺术、难民身份等设立八个类别优先,同时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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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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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新的移民法,进一步放宽移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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