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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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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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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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以宗族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诸侯、卿、大夫的爵位都由子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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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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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在任命地方行政长官时,逐步形成了官员回避本籍的惯例,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县和本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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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桓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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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三互法”,“谓婚姻之家及两州(幽州和冀州)之人不得交互为官刀,仅限于州牧和郡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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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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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强调“唯才是举”,然立九品官人之法,选官多重家世荫资,不论行能,评定品第,取舍由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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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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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宰相子弟多居外职者”,朝中大臣子弟不得任御史和言谏官。《唐六典》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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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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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守乡邦,著令有禁”,在任期内不准在所辖境内“置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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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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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任用有资格限制和籍贯限制,吏员虽可升为官,但从1409年起便“禁吏员为御史”,“郡县守令一般不在本地任官”。之后,避籍的范围逐步延伸,北人南仕,南人北守,选人动涉数千里,即所谓“南北互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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