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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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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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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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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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杖六十……一日追给工钱六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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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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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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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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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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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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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府)垦田凡二百万亩,大半种棉,当不止百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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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徐光启《农政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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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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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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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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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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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油坊可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一夕作,佣值二铢(白银计量单位,一铢约等于1—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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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贺灿然《石门镇彰宪亭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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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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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宋(今菲律宾)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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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张燮《东西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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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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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燕十亩之家,即制车釜(榨甘蔗汁熬糖的设备)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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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宋应星《天工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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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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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东莞、增城……蔗田几与禾田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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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屈大均《广东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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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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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主矿主……每山起炉,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每炉聚集(雇佣)二三百人,在山掘矿,煽铁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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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屈大均《广东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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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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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薯)不与五谷争地,凡瘠卤沙岗皆可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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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周亮工《闽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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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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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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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圣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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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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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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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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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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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铜钱),数多则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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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张廷玉编《皇朝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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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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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延山漫谷……皆恃此为终岁之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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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志》(清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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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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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每窑一座需工数十人,一有所拂(争执),辄哄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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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志》(清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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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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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者十无一二,佃田者十之四五,而无田可耕者十之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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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旷敏本《岣嵝删余文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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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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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薯)每亩可得数千斤,胜种五谷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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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陆耀《甘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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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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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田者……收(收获物)而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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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志》(清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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