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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地方政府权责 |
中央政府权责 |
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 |
伦敦以外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的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 |
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交排水设计图;可以更改街道布局;可以以协议方式购买街道改善用地 |
中央卫生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可强制建立地方卫生委员会并实施法案 |
1866年《清洁法案》 |
农村划分出“排污区”,设立“排污委员会” |
“公害”的内容扩大;有实施卫生环境治理义务,包括排污、供水和清理公害等 |
在地方当局未尽到义务时,国务大臣可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采取相应措施 |
1872年《公共卫生法案》 |
伦敦以外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 |
不同卫生区可组成联合区域,并成立联合卫生委员会 |
地方政府部可派遣调查员监督地方卫生机构的工作;可解散、合并卫生区及修改其边界;可批准和修改地方法案 |
1875年《公共卫生法案》 |
…… |
可以强制新建街道;可以规范街旁建筑物界线;可以制定建筑条例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可以购地修建用于娱乐的公共场所并制定地方法案予以维护;义务增加,包括调查公害、通告房主清理住房等 |
地方政府有权进行调查并做出表决;可以颁布临时条例;可以责令地方卫生机构履行义务;可以废除或修改地方法案;可调节地方卫生机构的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