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6分)
材料一
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观念植根于欧洲历史传统之中。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
“宪政
”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他不能专断地制定它;他应受法律的约束,除非他合法地修改了它。中世纪所形成的司法管辖权与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而西方法律的多元论,已经反映和强化了西方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多元论,它也一直是自由的一个源泉。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时代,立法和判例远不像后来几个世纪那样多,大量的法律是来自根据衡平法(限定为理性和良心)予以检验的习惯。
——摘编自(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材料二
18世纪法国哲学家的自然神论,尤其是其中根本的理想主义,反映到尾随法国大革命而来的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根本性变革中。法国革命的推动者强调民主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大革命使最高权力机关被赋予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它由中产阶级选举产生,并负责执行中产阶级公共舆论政策。一系列的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权力分立,根据这种分立原则,行政权力只能执行、司法权力只能在单独的案件中应用,由独自享有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所创建的法律。除了确立了一个新的宪法体系,法国革命还带来了一种新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这套新的法律哲学在20世纪成为实际处于主导地位的西方法律哲学。
——摘编自(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二卷: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并简要分析影响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因素。(10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大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影响。(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