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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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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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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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全国后,实行“收泰半之赋”的税额,即相当收获物的一半以上。男子17岁就开始承担徭役等义务,至60岁为免老年龄,方可免除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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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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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田赋比例十税一,汉文帝时期降至十五税一,汉景帝时进一步降到三十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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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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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唐代前期唐朝在租调制中正式增加了作为丁役、匠役代役金的税目“庸”,即“输庸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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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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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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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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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采取免征点、最高限度、严控地方附加等方式减轻农民负担。西北解放区颁发《陕甘宁边区临时营业税暂行征收办法》,规定营业税税率一律为15%,减免战争损失较大的工商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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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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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7月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实行税利分离,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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