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中有
“存留养亲
”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
“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
”《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
“权留养亲
”,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
“这只看不见的手
”,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1)根据材料一,概括
“存留养亲
”制度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影响英美法系原则的因素。(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