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中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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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商君列传》对变法举措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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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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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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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出余子(嫡长子以外的儿子)之使令(服徭役),以世(辈分)使之,又高其解舍(免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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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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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触耕战,而后得其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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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共身(免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官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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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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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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