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为了加强对外来民众管理,雍正四年朝廷下令将棚民按照
“保甲法
”全部进行编查。到乾隆二十二年,又制定了十五条规章,要求客籍与土著混编。对于山区丘陵地区搭棚谋生的棚民,更有详细规定,按户编册,均归就近保甲管束。可以说,保甲在官方看来是贱役,
“非官也
”,被州县所看不起,然而却是一个可以使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控制力扩展到乡村最基层的单位,以填补权力真空的设置。
——摘编自冯贤亮《清代江南乡村的社会治理及其变化》
材料二
从1928年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县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等,明确了乡村自治制度。乡村自治制度延续了对乡村自在自为集合体形态的承认,但同时又以国家制度的声称宣示了国家权力的在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组织规定,将乡村自治的领导人由原来自发的乡村领袖替换为必须获得国家组织承认的政治人物。
——摘编自李籽苏《中国近代乡村治理法权演变及启示》
材料三
建国初期的乡政治理结构先为乡村政权并存(1950—1953),后为乡政体制(1954—1958),前者设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委员及文书一人,其主委职权为:执行上级政府命令与决议和乡(村)政府会议决议及领导所属各部门工作。其互助合作组织等则为村民自治组织;后者为乡政权治理自然村,村由村党支部和上级派的工作组负责治理。自然村此时已不是政权单位,而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性质。
——摘编自马欣荣《略论中国近代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前中期清廷棚民治理的特点和影响。(6分)
(2)据材料二、三及所学知识,简析与民国时期相比建国初期地方治理的继承和发展之处。(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