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
监察制度 |
秦 |
设御史大夫,派御史驻郡,形成独立的监察制度。 |
西汉 |
设立刺史出巡制度.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刺史按部出巡;颁布《六条问事》。 |
东汉 |
刺吏异化为行政长官 |
隋 |
设御史、谒者、司隶三台,御史台纠察朝官,谒者台奉诏持节出巡。 |
唐 |
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察院监察御史掌“巡按州县”;分全国为十道,设巡按使定期出巡;颁布《巡察六条》 |
宋 |
在府、州之上设监察区“路”,下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监察本路地方官员。 |
元 |
设中央御史台和江南、陕西行御史台;御史台下设察院,监察御史定期出巡地方;分全国为22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司负责各道巡察。 |
明 |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由左右都御史和左右都副御史掌管,属下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全国;地方各省置提刑按察使司;颁布《宪纲》。 |
清 |
中央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各省设提刑按察司;颁布《钦定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