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分)
材料一
直接税观念在晚清时引入中国,主要包括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及财产税等税类。在孙中山的税收主张中,直接税居于重要地位,他表示:中国生产不足,要通过发展实业,制造国家资本,直接税节制的是私人资本,充实的是国家资本,可以促进分配的社会化,
“消灭商人的垄断,增加国家的财富,更用这种财富来把运输和交通收归公有,以及改良工人的教育、卫生和工厂的设备,来增加社会上的生产力。
”然而在革命过程中,直接税未能发挥实际功用。
1914年北洋政府发布了经国会通过的所得税暂行章程并强力推行,但遭到商会及各自治团体的一致抵抗,最终所得税和遗产税均未能成功落地开征。
——摘编自魏文享《孙中山民生主义与国民政府的直接税改革》
材料二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78年以后,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见图)。
1994—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孙中山关于直接税的主张并分析民国初年直接税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12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变化并分析其意义。(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