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陈子昂《复仇议状》、柳宗元《驳复仇议》
注:依据现有文献记载,无法判断徐爽被杀是否有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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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
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陈子昂《复仇议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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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柳宗元《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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