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史实 |
1839年 |
出于禁烟运动的需要,林则徐组织翻译了瑞士瓦泰勒《万国法》,译为《各国律例》,但未引起人们关注 |
1842年 |
《南京条约》签订,许多清廷官员认为领事裁判权能息事宁人,避免纠纷扩大化 |
1864年 |
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国际法被正式介绍到中国,清政府少数官僚和知识分子开始阅读 |
1869年 |
清政府在中英《新定条约》中规定“由两国会同商定通商律例”,改变了以前不平等条约中“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的说法 |
1871年 |
恭亲王奕?在上奏中指出“利益均沾”(片面最惠国待遇)一款危害尤甚 |
1880年 |
郑观应等知识分子高度肯定国际公法在维系世界秩序之功,并呼吁清政府官僚及知识分子高度重视国际法的作用,避免“孤立无援,独受其害”之弊病 |
1892年 |
维新派薛福成指出,在现实的国际秩序中,各国“用公法之柄,仍隐隐以强弱为衡”,只有依靠国家自身实力的增强,才能使“公法”切实行于国际社会 |
1898年 |
张之洞指出西方国家没有以公法待中国,公法乃强国据以挟制弱国、小国的工具,非他人所笃信之具有普遍性价值、为万国遵行不悖的法典 |
1898年 |
梁启超提出“故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倡导学习西方法律 |
1898年 |
出使美、日、秘鲁大臣伍廷芳首次向清政府明确提出在中国废止领事裁判权,主张效法日本,变通陈规,修订法律 |
1902年 |
清政府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兼取中西,修订法律 |
1903年 |
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命沈家本和伍廷芳着手修订旧法、制定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