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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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管理体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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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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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取消村长制,建立人民代表主任制。同时以当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成立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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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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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被取消,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下设若干个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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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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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并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成生产大队,大队下面仍设若干个生产队,不仅领导和组织农业生产,而且还承办公社布置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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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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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撤销生产大队,设立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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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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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82年宪法实行村民自治的规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主任和委员皆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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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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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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