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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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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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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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务员职业免费养老金制度,规定最低退休年龄为60岁,养老金领取标准为在职工资1/600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政策。此项政策持续至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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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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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职业养老金制度逐步建立,主要集中于铁路、煤气、银行保险、制造业等公司企业,所需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承担,受到广大民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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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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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实行国家免费养老金制度,70岁以上且生活较困难的老人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补贴,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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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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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职业养老金纳入公务员序列;警察等特殊行业逐步建立特种职业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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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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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寡妇、孤儿、老年人缴费养老金法》,70岁以上老人可以领取不附带任何经济状况调查的免费养老金;65—70岁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老人及其妻子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缴费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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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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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保险法》提高养老金领取标准;将国家养老金制度纳入国民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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