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戊戌变法:准许官民上书言事;取消闲散重迭机构,裁汰冗员;废除旗人寄生特权。
1898年戊戌政变后,政改措施均被废弃。
1901年1月29日,正式颁布新政上谕。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仍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大权。
1911年,清政府设立责任内阁,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在13个内阁成员中,皇族占7人,被称为“皇族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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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英国议会改革对法案议席分配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分给了52个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法案还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
1872年,通过投票法案。
1883年,公布《取缔选举舞弊法》。
1884年,颁布《人民代表法》,将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选民总数增加了一倍,达到450万人。
1918年,法案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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