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 |
主要行政区划层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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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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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一1954年(确立新型行政区划层级体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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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一省一县一乡四级制;两个准层级:专区、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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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1949年,在解放战争后期形成的6大战略区(华北、东北、西北等)基础上;设立的省级以上的行政建制。1952年废除。
专区:作为省的派出机关,界于县之间;
区公所:县的派出机关,界于县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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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一1966年(逐步走向规范和基本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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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一县(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一乡(民族乡、镇)三级制;三个准层级:专区、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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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 颁布后,1956年专区开始减少;1958年后,市领导县逐渐推广,逐渐取代专区;1961年,暂停推广市领导县体制,有的地区恢复专区;
1955一1956 年,撤区(区公所)并乡,若干自然村合并为一个大乡镇;1958年,并小乡为大乡,大乡改为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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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一1978年(遭到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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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一地区(自治州、地级市)一县(自治县、自治旗)一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四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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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开始,全国各级政府建立各级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1970年,改专区为地区,专区、区公所、街道办率处由准行政层级变为正式行政层级;
1975年修正《宪法》 将以上变化明确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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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至今(逐步恢复,有序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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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一乡(民族乡、镇)三级制;
省(自治区)一地级市(自治州)一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一乡(民族乡、镇)四级制;
三级制逐渐向四级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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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宪法》 规定:以后不断减少非正式层级;积极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1982年《宪法》 规定撤销基层人民公社,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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