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开启了新的征程。(14分)
材料一 毛泽东于1949年1月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将
“废除伪宪法
”
“废除伪法统
”作为和平谈判的重要条件之一。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 刘少奇多次强调,党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政府的法定机关的宣布,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了
“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
”执政,制订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依据宪法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
——摘编自孙泽学、汪茜《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依法执政述论》
材料二 1979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平稳化、正规化,八二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是我国国家最高政治生活的圭臬。立足于改革开放,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的民商经济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代表,在30年时间内,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同时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这同样是针对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新情况而进行的适时立法。至1990年代中期,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依法治国
”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将
“依法治国
”写入宪法。
——摘编自张晋藩《法治的脚步:回顾新中国法制60年》 (1)根据材料一,概述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4分)
(2)回顾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程并谈谈你的认识。(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