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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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是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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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自然力与意志是个人的基础,现实人没有任何差别,即人生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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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两大目标。社会契约则是以政治与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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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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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存在决定了平等的社会分配是不可能出现的,阶级的对立与分化产生了现实中各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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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而提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平等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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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家生活的原则,而国家应该代表所有人民的利益。提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就是消灭私有制与阶级,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达到全人类的解放,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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